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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虚假出资,债权人如何反擒故纵追债?上海律师支招关键三步

发布日期:2025-05-22 12:14    点击次数:170

摘要

当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债务无法清偿时,债权人如何巧妙运用法律手段追回欠款?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拆解股东虚假出资的“隐蔽陷阱”,结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实务经验,为债权人提供“三步锁定责任”的行动指南。

一、钩子案例:一场“空壳公司”引发的千万债务迷局

2023年,某科技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,法院判决后却发现该公司账户仅有不足10万元。经调查发现,该公司两名股东在设立时以“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万出资”,但实际未办理过户手续,土地早已被抵押给银行。供应商最终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成功追回80%欠款。

俞强律师提示:虚假出资行为往往披着合法验资的外衣,债权人需掌握“穿透式追责”技巧。

二、法律盲区:虚假出资的三大隐蔽形式

“纸上富贵”型用虚假银行流水、评估报告骗取验资,验资后立即抽逃资金(常见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的空壳公司)。

“移花接木”型以公司资产冒充股东个人资产出资,例如将已抵押的房产作为出资标的。

“价值缩水”型实物出资时高估作价,如某案例中股东声称设备价值500万,实际评估仅值80万。

认知颠覆:虚假出资≠抽逃出资!前者发生在公司成立前,后者在公司成立后,追责策略完全不同。

三、行动指南:债权人“三步锁定”责任主体

第一步:穿透公司面纱

调查方向:调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、银行流水、产权登记记录

关键证据:验资账户短期大额资金进出记录、未办理过户的产权证明

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13条

第二步:多维度追责

责任主体

追责范围

法律依据

虚假出资股东 未出资本息+利息 《公司法》第28条

其他发起人 连带责任(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) 《公司法》第93条

受让股权的股东 知情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18条

第三步:执行阶段精准出击

追加被执行人:凭生效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、发起人

财产线索挖掘:通过企查查检索股东对外投资、关联公司股权

刑事报案施压:对虚假出资数额超600万或损失超50万的情形,可向公安机关控告

俞强律师特别提醒:2024年某地法院判例显示,债权人成功通过追究验资机构过失责任获赔,此为新型突破点。

四、风险警示:追债过程中的三大误区

误以为“过追诉期”:虚假出资责任自应出资期限起算,不受诉讼时效限制(最高法指导案例)

遗漏“帮凶”责任:未同步追究协助虚假出资的财务人员、评估机构责任

忽视“反向证据”:股东若主张已出资,需自证资金流向与公司经营的相关性

五、互动话题

“如果你发现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,但办公场地是租的、设备是二手的,会如何评估交易风险?”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风控策略。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、出资凭证等证据综合判断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债权债务律师。记住,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——主动出击,方能破解虚假出资迷局。

(本文作者:俞强,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北京大学法律硕士,专注企业债务纠纷解决与股东责任研究)

风险提示:本文所述策略需根据具体案情调整,建议委托专业应收账款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。

#债权追偿#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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